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
1.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成员所有,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享有的只能是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宅基地不能被继承。 2.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属于私有财产,可以被继承,根据“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房屋获得房屋存续期间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就是说,一旦继承的房屋倒塌灭失(村民一户一宅外),继承人将不得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而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 当然,如果宅基地上本身就没有房屋或是房屋已经倒塌,那自然也无法通过继承房屋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3.城镇户籍子女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吗?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作出答复,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答复指出,《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目前我国宅基地不允许买卖,但是宅基地使用权在一定条件是可以转让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与受让人均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跨村集体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或是向城镇居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和住宅都是禁止的; 2.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转让或退出的;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需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如不符合上述条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宅基地或者房屋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特别提示:本文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归纳与整理、个案分析仅供参考。因个案细节千差万别,切勿直接援引、盲目套用。必要时,还需根据自身情况详细咨询专业律师。